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4號
上 訴 人 邱仕煌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萬3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爰裁定補正事項如主文,逾期將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