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4年度,416號
MLDV,104,苗簡,416,20160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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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416號
原   告 鑫盛檢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盛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被   告 荷太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忠
訴訟代理人 周政律師
      鄧湘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關於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裁判,其是 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 年9 月17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 年 度訴字第1330號民事判決書1 份在卷可稽,當無繼續停止訴 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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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太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盛檢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