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管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3號
HLDV,105,重訴,23,2016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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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瑋力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竇維雄
被   告 魏偉鑾
訴訟代理人 魏偉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0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5年3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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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瑋力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