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5年度,6號
HLDV,105,法,6,2016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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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勝安慈善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黃永裕
代 理 人 田後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勝安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故財團之組 織及其管理方法,原應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惟 因財團係他律法人,故法律遂賦予法院一定之補充處分權。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勝安慈善 事業基金會,為業務需要,擬增置監察人、原職稱總幹事更 改為執行長,經提報第四屆董事會第11次會議決議,將捐助 章程修正如附件所示,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其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業據提出 捐助章程現行條文、修訂條文、第四屆董事會第11次會議決 議錄等件為證。就附件捐助章程第8條之1、第12條、第22條 、第24條之變更與監察人、董事會之組織、執行長之任免有 關,屬重要之管理方法,上揭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 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聲請變 更章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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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