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聲明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05年度,74號
HLDV,105,司調,74,2016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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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調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鎮遠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芳遠
代 理 人 吳明益律師
代 理 人 孫裕傑律師
代 理 人 黃佩成律師
相 對 人 顏秀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交付聲明書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交付聲明書聲請調解暨起訴事 件,因聲請人代理人已具狀表示本件恐無達成調解之望,為 避免虛耗勞力及時間,雙方應無再行調解之必要,敬請惠准 逕行訴訟程序等語,有聲請人代理人民國105年5月11日民事 陳報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 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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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鎮遠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