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小調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代 理 人 邵憲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博彥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聲 請人代理人表示相對人始終關機聯絡不上,請求直接進入訴 訟程序等語,有本院民國105年5月31日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 告書各一紙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 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 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