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20號
HLDV,105,司促,2320,2016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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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20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代 理 人 余更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明儀陳徐幼治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 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陳明 儀住「新北市○○區○○里000鄰○○○路00巷0號四樓」、 債務人陳徐幼治住「新北市○○區○○里○○路00號2樓」 ,有全戶戶籍資料二份附卷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黃慧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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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