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1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曹家豪
債 務 人 張瑞龍即東聯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壹仟陸佰
零叁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21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瑞龍即東│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85%計 │
│ │105747│聯企業社 │月11日起 │ │算之利息 │
│ │4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瑞龍即東│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85%計 │
│ │344129│聯企業社 │月11日起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瑞龍即東│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5747│聯企業社 │月1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
│ │4元 │ │ │ │率百分之十計收│
│ │ │ │ │ │違約金,逾期超│
│ │ │ │ │ │過六個月者,其│
│ │ │ │ │ │超過六個月的部│
│ │ │ │ │ │分,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收│
│ │ │ │ │ │違約金 │
├──┼───┼─────┼──────┼──────┼───────┤
│ 002│新臺幣│張瑞龍即東│自民國105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44129│聯企業社 │月1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
│ │元 │ │ │ │率百分之十計收│
│ │ │ │ │ │違約金,逾期超│
│ │ │ │ │ │過六個月者,其│
│ │ │ │ │ │超過六個月的部│
│ │ │ │ │ │分,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收│
│ │ │ │ │ │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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