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60號
HLDV,105,司促,1960,2016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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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60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春德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鄭德財
代 理 人 姜義展
債 務 人 柯勝美
債 務 人 鄭福來
一、債務人柯勝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
  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
  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其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經查,債務人鄭福來已於民國102年1月14日死亡,而
  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
  明,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福來核發支付命令的部分,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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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