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3號
原 告 左玉琴
訴訟代理人 陳鈺林律師
被 告 孫宗凱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財產剩餘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2日上午10時整 ,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並請按追加後之被告人數附具繕本到院):
原告提起本件分配剩餘財產訴訟,應以被繼承人孫善明之其 他全體繼承人即孫宗凱、孫宗靖、孫宗鼎為共同被告,惟原 告僅以孫宗凱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漏未併列孫宗靖、孫宗 鼎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自有欠缺,爰命原告應於10日內 具狀追加孫宗靖、孫宗鼎為被告,逾期將駁回起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郭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