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花原交簡字,105年度,35號
HLDM,105,花原交簡,35,2016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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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花原交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星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
度速偵字第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關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於民國105年4月3日下午1時許,在其友人位於花蓮縣 秀林鄉富世村之住處內飲用米酒,又於同日下午 3時許,在 其外公位於同鄉○○村○○ 000號住處內飲用米酒及啤酒後 ,未待體內酒精成分消退,仍於同日下午 3時40分許,無照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欲返回其位於 鄉○○村○○0號住處,迄於同日下午4時50分許,途經同鄉 富世村省道臺八線187.9公里處時,因行車不穩且臉色潮紅 ,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酒味濃厚,於同日下午5時13分許 ,當場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數值為每公升0.71 毫克,而悉上情。案經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報請臺灣花蓮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員警職務報告書、酒精測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新城 分局酒後駕車執法,民眾權益告知表、證號查詢機車駕 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花蓮縣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罪。爰審酌「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之觀念,為 近年來學校教育、政府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頻繁介紹傳 達各界,可徵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騎車及酒醉騎車之危險 性,應有相當之認識,其於本案,酒後未待體內酒精成 分消退,猶心存僥倖無照騎車上路,已嚴重危害行車安 全,幸未肇生事故,然所為實無可取,應予譴責非難;



兼衡其前無前科紀錄之素行良好(按被告前因妨害性自 主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6月,緩刑3年確定,嗣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 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見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所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車種、經警所測 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1毫克、犯後坦認犯 行之態度、高中畢業之教育及智識程度、貧寒及從事鐵 工維修員之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二)被告雖經警所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1毫克, 惟其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開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堪認其係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且其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悟,本院復衡酌 其前述經濟生活狀況,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 訓,當能知所警惕,促其自我約制而無再犯之虞,本院 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 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 啟自新。又本院為使被告回饋社會,以贖前愆,復衡酌 其前述經濟生活狀況、教育及智識程度等情,併依刑法 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義務勞務 ,並應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於其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除用以 反應被告酒後駕車侵犯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法 益之危險性及社會之期待,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 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 緩刑目的。倘被告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得依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顏維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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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