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訴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于大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撤緩偵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上列被告于大威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志強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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