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2號
被 告 徐彥綸(原名:徐誌隆)
吳文泰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律師
被 告 陳建森
林智龍
趙謹祥
張文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
度偵字第2160號、第1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 原定於民國105 年5月25日下午4時宣判;因本案法律價值之 判斷點較多,復為詳細製作判決書原本,以求裁判品質之增 進,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 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 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李欣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