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010號
TTDV,105,司促,2010,20160531,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10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沈貝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陸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
  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