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88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朱原石
代 理 人 黃則明
債 務 人 王大龍
債 務 人 高春英
債 務 人 宋雯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柒佰壹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四點九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