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13號
TTDV,105,司促,1713,2016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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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1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李秋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零壹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
  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延滯第
  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陸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連
  續收取違約金每次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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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