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76號
TTDV,105,司促,1676,2016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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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李邵琪
債 務 人 李春雄
一、債務人李邵琪李春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
  叁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邵琪於民國99年間至民國100年間邀同債
     務人李春雄葉柳延(債權人誤繕打為葉柳廷)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
     筆,共計新臺幣2萬6,326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
     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2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
     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
     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邵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
     欠本金新臺幣2萬6,326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
     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
     債務人李春雄葉柳延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
  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
  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
  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
  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
  以裁定駁回之。經查:債務人葉柳延已於民國100年7月21日
  死亡,此有債權人補正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
  ,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李邵琪李春雄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駁回裁定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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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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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326元    │ 104年12月4日起至 │百分之2.76 │105年1月5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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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