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金華聯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兆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4月
28日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00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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