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3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洪宗杰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黃惠瑛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姚宜姈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衛 生福利部公告民國(下同)105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為新臺幣(下同)11,448元;該最低生活費,係指社會 救助法第4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 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 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依該規定以觀 ,最低生活費已顯然低於一般人日常生活的平均支出。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 第3號裁定(下稱准更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二)債務人於104年11月12日提出更生方案,主張自法院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一個月為一期, 共分72期、6年清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0, 240元,清償比例約8.3%等語(見本院104年度司執消 債更字第43號卷第134至137頁,下稱執卷)。並經本 院將該更生方案與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依本條例 第60條第1項,函請債權人書面表決並表示意見(見
執卷第148頁),惟未經可決。後債務人依債權人意 見,於105年2月19日提出分階段更生方案,將未成年 子女大學畢業後扶養費列入清償,清償比例約8.79% 等語(見執卷第196至199頁)。
(三)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 ,有債務人陳報薪資明細表在卷足憑(見執卷第141 至143頁)。
(四)茲析述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還款內容:
1、債務人陳報任職於臺東縣政府擔任職務代理人,每月 薪資約33,000元,未領取18%優惠存款(見本院104年 度消債更字第3號卷第76頁,下稱消債更卷,並見執 卷第141至143頁、第190、191、193至195頁)。債務 人陳報受扶養人為與配偶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一名、 與兄弟共同扶養父親洪標桂、母親洪劉春美,有戶籍 謄本在卷可稽(見消債更卷第25至27頁、第138頁) ,債務人並陳報未成年子女目前就讀高中二年級,學 業成績將繼續升學,預計年滿20歲成年時仍在就讀大 學,債務人預估扶養未成年子女至大學畢業(見執卷 第191、192頁)。債務人獎金部份,觀債務人更換工 作記錄及工作性質為暫時代理,尚難認為屬債務人之 固定收入,以債務人薪資33,000元扣除勞健保費1,32 5元,每月實領31,675元,扣除個人支出10,000元( 含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1,000元、家庭支出1,500 元、日常生活用品1,500元)、未成年子女扶養費5, 435元、父母親扶養費6,000元(扶養義務人共3人) ,餘款10,240元全數做為更生方案清償金額,並於子 女大學畢業時將扶養費5,475元加入清償,將每期清 償金額提高為15,675元,其個人支出及扶養費合計 21,345元亦未逾以上述衛生福利部公告最低生活費計 算之個人生活支出及扶養費29,235元(計算式:11, 448+11,448x 2/2+( 11,448x2-母親國民年金3,880) /3=29,235,元以下四捨五入),並經准更裁定肯認 ,故可認為債務人已盡其最大努力及誠意清理其債務 。
2、依臺東縣稅務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債 務人名下並無財產(見消債更卷第17頁)。經本院查 詢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結果,及民事庭函詢國泰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債務人並無有解約價值之 保單(見執卷第26頁、消債更卷第133、134頁)。 3、債權人等所提其餘意見略謂:還款成數過低、債務人
時值青壯,應廣增營收、節約開支,債務人個人支出 過高、支出不明云云。惟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 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至於債務人是否 順利謀得兼職增加收入,乃屬無法明確衡量、將來不 可預測之事,不得據以為更生方案盡力清償與否之判 斷基礎,且清償成數非更生方案認可之唯一標準,本 條例亦未規定更生方案須達到一定清償成數。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 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一 、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有 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 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等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分別有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南區國 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1年度、102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前案查詢表在卷可稽(見 消債更卷第8頁至第12頁、第17至19頁、執卷第5至9頁)。 本條例第64條亦未規定債權人表示意見須為多次,使債權人 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已足,故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 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本院依職權於本裁定確定後核發確定證明,毋庸具狀聲請。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第1至64期新臺幣10,240元、第65至72期新臺幣15,675元, │
│ 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6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 │
│ 為一期,於每月15日前(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
│ 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8,884,203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780,760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8.79% │
│6.備註: │
│ (1)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x債權表所載之債權比例(原則元 │
│ 以下四捨五入)。 │
│ (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中國信託商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 於受債務人書面請求時,應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非屬金融 │
│ 機構之債權人,仍由債務人自行繳付款項。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新臺幣元)│(百分比)│(單位:新臺幣元)│
│ │ │ │ │第1至64期/第65期後│
├──┼─────────┼──────┼─────┼─────────┤
│ 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560,363 │6.31 │646/989 │
│ │司 │ │ │ │
├──┼─────────┼──────┼─────┼─────────┤
│ 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543,241 │6.11 │626/958 │
│ │限公司 │ │ │ │
├──┼─────────┼──────┼─────┼─────────┤
│ 3 │甲○(台灣)商業銀│327,139 │3.68 │377/577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1,013,331 │11.41 │1,168/1,78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5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82,186 │0.93 │95/145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6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574,037 │6.46 │661/1,013 │
│ │司 │ │ │ │
├──┼─────────┼──────┼─────┼─────────┤
│ 7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48,055 │1.67 │171/261 │
│ │限公司 │ │ │ │
├──┼─────────┼──────┼─────┼─────────┤
│ 8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1,168,472 │13.15 │1,347/2,062 │
│ │限公司 │ │ │ │
├──┼─────────┼──────┼─────┼─────────┤
│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729,084 │19.46 │1,993/3,051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10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284,494 │3.2 │328/50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11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599,442 │6.75 │691/1,058 │
│ │司 │ │ │ │
├──┼─────────┼──────┼─────┼─────────┤
│ 12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362,059 │4.08 │417/639 │
│ │限公司 │ │ │ │
├──┼─────────┼──────┼─────┼─────────┤
│ 1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359,055 │4.04 │414/633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14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1,133,245 │12.76 │1,306/1,999 │
│ │限公司 │ │ │ │
├──┴─────────┼──────┼─────┼─────────┤
│ 合 計 │8,884,203 │ 100(%) │10,240/15,675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新臺幣(下同)超過2,000元之 電子產品(例如手機、電腦、數位相機、電玩遊樂主機等) 、汽車、超過30,000元之機車、及超過2,000元之腳踏車。二、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且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 、卡拉OK、KTV。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 1,000元。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一、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附註:債務人之生活程度一經限制,債務人即應遵守,如有違反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即屬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不得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間或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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