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106號
TTDM,105,易,106,2016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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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誌賢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1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 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吳誌賢雖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惟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 被告在偵查中、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 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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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