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4年度,40號
TNDA,104,簡,40,20160520,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4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慧雪即東寧五金生活館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榕芝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對
於民國105年4月26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4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
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