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27號
TNDV,105,除,127,2016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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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管
      振佩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曲良治
代 理 人 莊瑋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
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3 張,業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1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 已刊登於民國104年8月8日太平洋日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限 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12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104年8月8日刊登新聞紙 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 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05年2月15日屆滿( 原屆滿日為105月2月8日,因適逢該期間為春節,故順延至 105年2月15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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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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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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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143994-2│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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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156336-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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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167146-1│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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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