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22號
TNDV,105,除,122,2016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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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事吉
代 理 人 紀茂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5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票券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0月9日刊登新聞紙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4月11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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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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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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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盛電梯企業有│臺灣中小企業銀│川方企業股│104年8月31日│120,860元 │AE1773945 │
│ │限公司戴麗華 │行東台南分行 │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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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