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922號
TNDV,105,訴,922,2016053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22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   告 林天興
      蔡倍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5年4月2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1/1頁


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