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912號
TNDV,105,訴,912,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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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12號
原   告 陳淑鈴
被   告 蘇建文
被   告 何彩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 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3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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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