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782號
TNDV,105,訴,782,2016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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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82號
原   告 沈讚添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樹炎林子欽林工喜、林晏如、蘇沈堅心
羅信福沈怡伶沈智賢沈秀美林倍伃林潔渝沈智明
袁明山袁文俊袁淑貞袁文祥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4萬9,90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6,24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萬5,2
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
┌──┬───────┬───────┬──────┬──────┬───────┬───────┐
│編號│土     地│公告現值/平方 │土地面積(平│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合 計   │
│  │       │公尺(新臺幣)│方公尺)  │      │元以下4捨5入)│(新臺幣)  │
├──┼───────┼───────┼──────┼──────┼───────┼───────┤
│ 1 │臺南市新營區濟│8萬2,400元  │154.76   │180分之31  │219萬6,216元 │254萬9,906元 │
│  │安段33地號  │       │      │      │       │       │
├──┼───────┼───────┼──────┼──────┼───────┤       │
│ 2 │臺南市新營區濟│4萬8,995元  │27.29    │180分之31  │23萬274元   │       │
│  │安段34地號  │       │      │      │       │       │
├──┼───────┼───────┼──────┼──────┼───────┤       │
│ 3 │臺南市新營區濟│9萬4,760元  │4.75    │180分之31  │7萬7,519元  │       │
│  │安段320地號  │       │      │      │       │       │
├──┼───────┼───────┼──────┼──────┼───────┤       │
│ 4 │臺南市新營區濟│9萬4,760元  │2.15    │180分之31  │3萬5,088元  │       │
│  │安段321地號  │       │      │      │       │       │
├──┴───────┴───────┴──────┴──────┴───────┤       │
│                                        │       │
│                                        │       │
├──┬───────────────┬──────┬──────┬───────┤       │
│  │建 物 門 牌 號 碼    │權利範圍  │課稅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
│  │               │      │      │元以下4捨5入)│       │
├──┼───────────────┼──────┼──────┼───────┤       │
│ 5 │臺南市○○區○○路000○00000號│180分之19  │10萬2,400元 │1萬809元   │       │
│  │,和平路1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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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