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82號
原 告 沈讚添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樹炎、林子欽、林工喜、林晏如、蘇沈堅心、
羅信福、沈怡伶、沈智賢、沈秀美、林倍伃、林潔渝、沈智明、
袁明山、袁文俊、袁淑貞、袁文祥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4萬9,90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6,24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萬5,2
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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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 地│公告現值/平方 │土地面積(平│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合 計 │
│ │ │公尺(新臺幣)│方公尺) │ │元以下4捨5入)│(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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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新營區濟│8萬2,400元 │154.76 │180分之31 │219萬6,216元 │254萬9,906元 │
│ │安段33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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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新營區濟│4萬8,995元 │27.29 │180分之31 │23萬274元 │ │
│ │安段34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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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南市新營區濟│9萬4,760元 │4.75 │180分之31 │7萬7,519元 │ │
│ │安段320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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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南市新營區濟│9萬4,760元 │2.15 │180分之31 │3萬5,088元 │ │
│ │安段321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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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物 門 牌 號 碼 │權利範圍 │課稅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
│ │ │ │ │元以下4捨5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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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臺南市○○區○○路000○00000號│180分之19 │10萬2,400元 │1萬809元 │ │
│ │,和平路1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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