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57號
原 告 藝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三進
被 告 冠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燕
被 告 邊守偉
被 告 偉臻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麗卿
被 告 遠盛玻璃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燦榮
被 告 洪綜禧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及就事項詳為表明及聲明所用之證據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 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所明定 。
二、本院受理105年度訴字第55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已檢 送起訴狀繕本予被告知悉,及於民國105年4月11日裁定命被 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及就事項詳 為表明及聲明所用證據。上開裁定經於105年4月13日送達予 被告等人,此有送達證書可參,惟被告等迄未提出答辯書狀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提出上開書狀之理 由,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 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 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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