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53號
TNDV,105,訴,253,2016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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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南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郭紋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 年4 月29日105 年度訴字第253 號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6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惟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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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