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洪業
訴訟代理人 洪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文山、楊文邦、楊麗紫間請求確認土地買賣關
係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
確認被告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之應有部分買賣關係無效,故其起訴之利益即買賣標的之
價值,爰依原告提出被告間之土地買賣契約書核定之。查被告楊
文山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原為4分之1,而被告楊文山將其應有
部分中之100000分之1316出賣與被告楊文邦,約定價金新臺幣(
下同)350,000元;另100000分之1316出賣與被告楊麗紫,約定
價金300,0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0,000元(計
算式:350,000元+300,000元=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