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買賣關係無效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48號
TNDV,105,補,348,2016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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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洪業
訴訟代理人 洪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文山楊文邦楊麗紫間請求確認土地買賣關
係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
確認被告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之應有部分買賣關係無效,故其起訴之利益即買賣標的之
價值,爰依原告提出被告間之土地買賣契約書核定之。查被告楊
文山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原為4分之1,而被告楊文山將其應有
部分中之100000分之1316出賣與被告楊文邦,約定價金新臺幣(
下同)350,000元;另100000分之1316出賣與被告楊麗紫,約定
價金300,0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0,000元(計
算式:350,000元+300,000元=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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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