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 告 祐宗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志
被 告 黃勝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主張被告對其債權不存在,其理由係其遭詐欺而與被
告簽立買賣合約書,而該買賣合約書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
600萬元,有該買賣合約書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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