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17號
TNDV,105,補,317,2016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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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張晴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榮大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1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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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