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0號
原 告 明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欽明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間請求返還擔保金等爭議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5,010,6
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1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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