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90號
TNDV,105,補,290,2016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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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林敬雄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周素卿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夙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原告林敬雄及林周素
卿部分,經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63,601元及150萬元
,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149,896元及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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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