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33號
TNDV,105,補,233,2016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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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李敬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鴻祥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73,73
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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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