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許蘇芽即蘇直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許慶祥 視同上訴人 胡蘇連里即蘇直繼承人 吳蘇連珠即蘇直繼承人 蘇彥旭即蘇直繼承人被上訴人 胡錦上 胡彬南 胡彬宏 鄭楊美珠 柯秀珠 胡益銘 楊(手奔)住臺南市○○區○○里○○○0號 胡國子 胡分 胡世明 胡清貴 胡清富 長興宮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胡世明 胡水松 胡進福 方芳誌 方青峰 方安順 方進金 蘇張簡翠玉 胡春福 楊美月 胡文合 蔡宏宗 蘇武雄(即蘇炎清承擔訴訟人)被上訴人 胡耿滄(即程得福承擔訴訟人)被上訴人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下 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進行準備程序。二、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應於上開期日前十日提出由原審原告蘇 炎清之全體繼承人共同聲明承受訴訟狀及其繕本4 件。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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