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3號
TNDV,105,簡上,3,2016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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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許蘇芽即蘇直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許慶祥 
視同上訴人 胡蘇連里即蘇直繼承人
      吳蘇連珠即蘇直繼承人
      蘇彥旭即蘇直繼承人
被上訴人  胡錦上 
      胡彬南 
      胡彬宏 
      鄭楊美珠
      柯秀珠 
      胡益銘 
      楊(手奔)住臺南市○○區○○里○○○0號
      胡國子 
      胡分  
      胡世明 
      胡清貴 
      胡清富 
      長興宮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世明 
      胡水松 
      胡進福 
      方芳誌 
      方青峰 
      方安順 
      方進金 
      蘇張簡翠玉
      胡春福 
      楊美月 
      胡文合 
      蔡宏宗 
      蘇武雄(即蘇炎清承擔訴訟人)
被上訴人  胡耿滄(即程得福承擔訴訟人)
被上訴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下



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進行準備程序。二、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應於上開期日前十日提出由原審原告蘇 炎清之全體繼承人共同聲明承受訴訟狀及其繕本4 件。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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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