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韋成及林江活
代 理 人 黃龍昌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件】
(一)聲請人主張扶養費用6,034元係扣除兒少扶助之補助款, 則請說明兒少扶助之補助款「每月」補助之金額為何?迄 今是否仍繼續領取?聲請人是否另尚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津貼補助?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 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明細影本、補助款 申請書函等)?迄今是否仍繼續領取?
(二)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房租3,000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租賃契約或繳納租金之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 金或其他政府津貼補助(如房屋津貼)?如有,起迄期間 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明細 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四)請提出聲請前2年,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 證明文件。
(五)如有漏未提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 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補正之日前之資料。(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
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 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
(七)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