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4號
TNDV,105,家訴,4,2016053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家訴字第4號
原   告 郭明昌
被   告 郭清良
      郭祝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盧玉枝之遺產,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各三分之一分配。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三分之一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 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參家事事件法第51 條規定即明。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僅請求將兩造之被繼 承人盧玉枝所遺存款遺產之本金部分與股票遺產,依兩造應 繼分比例分配,嗣原告於本件審理期間,於民國105年5月18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主張將本件存款及股票遺產之利息及 股息部分一併列為分割標的,核原告所為係擴張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揆之首揭規定,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郭清良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緣兩造之被繼承人盧玉枝於民國104年8月9日死 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存款及股票遺產,被告郭清良係被繼 承人盧玉枝之配偶,原告郭明昌與被告郭祝君則係被繼承人 盧玉枝之子女,兩造為被繼承人盧玉枝之法定繼承人,應繼 分比例各為3分之1。因被告郭清良於1年多前失蹤,目前行 方不明,致兩造未能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爰依法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請准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盧 玉枝之遺產,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所有。三、被告方面:被告郭清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郭祝君則稱:對原告之主張無意見 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繼承人有數人時,



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 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 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 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38條、第1151條、第1164條 、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以遺 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之存在, 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 分割被繼承人盧玉枝之遺產,自屬有據。
㈡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盧玉枝於104年8月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 所示之存款及股票遺產,被告郭清良係被繼承人盧玉枝之配 偶,原告郭明昌與被告郭祝君則係被繼承人盧玉枝之子女, 兩造為被繼承人盧玉枝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各為3分 之1,又兩造就上開遺產並無不可分割之協議,亦無因法律 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2 份、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各1 件在卷供參,是原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被繼承人盧玉枝之遺 產,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告主張依兩造應繼分比 例分割被繼承人盧玉枝之遺產,並分歸兩造各自所有,被告 郭祝君對原告之主張表示無意見,被告郭清良則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審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式對兩造堪稱公平合理,自可採取, 爰准原告之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㈢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 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 之應訴實係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訴訟費用應由 兩造依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附此敘明。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費及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修弘




附表:被繼承人盧玉枝之遺產明細
┌──┬───────────────────┬─────────┐ │編號│財產種類、名稱及數量 │國稅局核定價額 │ │ │ │(新臺幣:元) │
├──┼───────────────────┼─────────┤ │ 1 │元大銀行存款 │45,295元及其利息 │ ├──┼───────────────────┼─────────┤ │ 2 │台南縣仁德鄉農會存款 │2,534元及其利息 │ ├──┼───────────────────┼─────────┤ │ 3 │台南縣仁德鄉農會存款 │150,000元及其利息 │ ├──┼───────────────────┼─────────┤ │ 4 │郵局存款 │165,512元及其利息 │ ├──┼───────────────────┼─────────┤ │ 5 │郵局存款 │28元及其利息 │
├──┼───────────────────┼─────────┤ │ 6 │郵局存款 │300,000元及其利息 │ ├──┼───────────────────┼─────────┤ │ 7 │摩根新絲路基金 │91,538元及其利息 │ ├──┼───────────────────┼─────────┤ │ 8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1,852股及其股息 │ ├──┼───────────────────┼─────────┤ │ 9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384股及其股息 │ ├──┼───────────────────┼─────────┤ │10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315股及其股息 │ ├──┼───────────────────┼─────────┤ │11 │杏輝股票 │10,800股及其股息 │ ├──┼───────────────────┼─────────┤ │12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75股及其股息 │ ├──┼───────────────────┼─────────┤ │13 │雅新股票 │499股及其股息 │
├──┼───────────────────┼─────────┤ │1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030股及其股息 │ ├──┼───────────────────┼─────────┤ │15 │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9,036股及其股息 │ ├──┼───────────────────┼─────────┤ │16 │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499股及其股息 │ ├──┼───────────────────┼─────────┤ │17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5,000股及其股息 │ ├──┼───────────────────┼─────────┤ │18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8,184股及其股息 │



└──┴───────────────────┴─────────┘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