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223號
TNDV,105,司聲,223,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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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潘梅桂
相 對 人 禾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良
相 對 人 葉文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按:本件聲請狀所列相對人有 三位,其中對相對人「葉家良」所為聲請部分,因聲請人寄 送之存證信函已由相對人葉家良本人收受,無聲請公示送達 之必要,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之)與聲請人間因債務清償事件 ,聲請人前遵照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存證信函誤載為「裁 全」)字第927號假扣押裁定提存擔保金,今為取回擔保金 事宜,依法通知相對人等即受擔保利益人限期行使權利,以 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等限期行使權利,相對人禾富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之部分遭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相對人葉 文田則因設籍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而遭退回,爰聲請本 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存證信函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 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戶籍謄本等為證。二、按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 文。再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準用之。三、經查,相對人禾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係設立於臺中市○區○ ○路000巷00號1樓,相對人葉文田之戶籍原設於臺中市○○ 區○○路00號九樓之2,後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依戶籍 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 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 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 遷至該戶政事務所,故相對人葉文田戶籍暫遷至臺中市西屯 區戶政事務所,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參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即應向相對 人公司設立地及其最後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之 ,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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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