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相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張勝智即張文誠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張文誠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文誠之債權人,因 被繼承人張文誠前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0日死亡,且其 繼承人遲未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致聲請人無從續予求償 ,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命相對人 提出遺產清冊,以釐清繼承之法律關係等語。
二、按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規定,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 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稽其立法目的一方面令原不知 債權存在之繼承人知悉,另一方面亦可使債權人及繼承人尚 有藉由陳報法院進行清算程序之機會,並可釐清繼承人所繼 承之債權債務關係。又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時 ,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聲請人、㈡被繼承人之 姓名及最後住所、㈢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㈣聲請命繼 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之意旨,家事事件法第129條第1項亦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張文誠對聲請人負有債務,其於104年1 月10日死亡時無配偶且查無子女,其第二順位繼承人即母親 張陳秀裡已於100年3月23日死亡、父親張勝智則仍在世等各 情,此有聲請人所提債權憑證、被繼承人戶籍謄本等影本在 卷,並據臺南市歸仁區戶政事務所105年5月9日南市○○○ ○○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在卷。又相對人於被繼承人死亡 後,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此亦有卷 附本院前案查詢索引卡乙份足參,故聲請人依上開條文規定 ,聲請本院命相對人等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