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109號
TNDV,105,司拍,109,2016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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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陳賴碧蝦
非訟代理人 吳麗華
相 對 人 莊枝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莊枝鐘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①②1,440,000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①107年1月15日② 107年7月1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莊枝鐘於①104年1月19日②104年7月15日向聲請 人借款①②1,2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4年12月19日② 104年12月14日止,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詎相對 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存 證信函及其回執影本1件、本票影本2件借款契約書(兼作 借據)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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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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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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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左鎮區 │內庄子段│262-6 │旱│4580.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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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