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359號
TNDV,105,司促,9359,2016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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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359號
債 權 人 南縣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周萬松
債 務 人 洪嘉瑩
債 務 人 劉兆鴻
一、債務人洪嘉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拾參萬伍仟元②壹
  萬貳仟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②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①百分之一點五②百分
  之一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七
  日②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七六計算之利息,超過六個
  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洪嘉瑩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劉兆鴻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
  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
  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民法第739條、第74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務人劉
  兆鴻為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嘉瑩間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之保證人
  ,且無拋棄先訴抗辯權之情事,依前開說明,債權人應於對
  債務人洪嘉瑩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後,始得對債務人劉兆
  鴻請求給付,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洪嘉瑩劉兆鴻共同給付
  如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金額及程序費用部分,依債權人聲請
  之意旨以觀,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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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