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59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楊勝浩
債 務 人 侯馨雅
債 務 人 侯佳貝
一、債務人侯馨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貳仟壹佰
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
年三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
百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侯馨雅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侯
佳貝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侯馨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玖仟參佰
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
三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
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侯馨雅之財產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侯佳貝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侯馨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
點四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侯馨雅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侯佳貝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