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534號
債 權 人 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天焱
非訟代理人 蔣浩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聚峻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否則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513條 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聚峻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第三人黃 辛標於債務人聚峻工程有限公司處自民國104年11月2日起每 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 、研究費等在內)三分之一,及自105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 之法定遲延利息之請求,並無一定數量之主張,其請求金錢 數量不特定,與支付命令聲請之要件不符,依首開法條規定 ,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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