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797號
債 權 人 黃順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莞玄淩五金塑膠廠有限公司核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其狀載之債務人 姓名核與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不符,且未據提上開公司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登記資料,致本院無法確定本件聲請之債務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並就其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 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函文 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並已於同年月5日 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迄今仍未為之 ,顯未盡釋明之責,依前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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