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009號
TNDV,105,司促,10009,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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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09號
債 權 人 郭金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曹立坤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曹立坤積欠工資為由,聲請對 債務人曹立坤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暨誠泰營造有限公司積欠工資勞工請求工資、資遣費 等權益統計表所載,債權人係受僱於第三人誠泰營造有限公 司(下稱誠泰營造),縱債務人曹立坤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其與第三人誠泰營造於法律上仍係不同之權利主體,債 權人自不得以其與第三人誠泰營造間之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 債務關係,主張債務人曹立坤應對其負清償責任。是本件自 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對債務人曹立坤之請求為無理由 ,依前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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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