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 告 楊左藤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歸仁區農會、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
凰滿、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狀(即105年5月4日民事陳報增加原告及準備書狀),並未
表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為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訴之
聲明及事實理由,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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