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0號
原 告 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睿棻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王韋傑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再勝發科技有限公司、吳冠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其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原告
前僅繳納100,000元,尚應補繳35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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