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39號
原 告 李明德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劉展光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方丁枝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 代 理人 王文文
被 告 方明輝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07號確認通行權事件訴 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裁判之先決 問題,經於104年9月25日裁定命在該確認通行權事件終結以 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開確認通行權訴訟業經兩造與訴外人許茂祥、黃茂 順及黃秋隆於105年5月10日成立和解,有原告提出之和解筆 錄一份在卷可參,本院認為已無繼續為訴訟程序停止之必要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