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711號
TNDV,104,訴,1711,2016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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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1號
原   告 富全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峯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被   告 劉水源即新財源輪胎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張伯書律師
      蔡宜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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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全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