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684號
TNDV,104,訴,1684,2016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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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84號
原   告 葛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葛揚雄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 年3 月18日104 年度訴字1684號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965,95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0,454元,惟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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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